(2015)长安执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延延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延延,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张延延。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民利,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改平,系该村村民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681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第三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跃进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