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执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彤贩卖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刑执字第4678号罪犯王彤,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东港市,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丹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王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6月30日,罪犯王彤获得记功奖励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1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书审 判 员 柳 震代理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连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