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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02吴鸿威与吴冰冰、关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鸿威,吴冰冰,关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吴鸿威,男。被告:吴冰冰,女。被告:关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鸿威与被告吴冰冰、关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鸿威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鸿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鸿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鸿威负担。审 判 长  任爱武人民陪审员  吴一玉人民陪审员  刘彬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惠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