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02吴鸿威与吴冰冰、关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鸿威,吴冰冰,关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沙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吴鸿威,男。被告:吴冰冰,女。被告:关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鸿威与被告吴冰冰、关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鸿威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鸿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鸿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鸿威负担。审 判 长 任爱武人民陪审员 吴一玉人民陪审员 刘彬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惠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