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