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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开商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上海新博电气有限公司与扬中市裕源建筑装璜材料门市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商初字第314号原告上海新博电气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健。被告扬中市裕源建筑装璜材料门市部。法定代表人吴长明。委托代理人顾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裕源建筑装璜材料门市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新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扬中市裕源建筑装璜材料门市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5.2元,减半收取38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云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