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初字第1275号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0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取保候审。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因病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迪审判员 骆小辉审判员 石钰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