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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与重庆市玉塔食品有限公司,向德照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重庆市玉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1479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东路。法定代表人卢川,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金四海,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熊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玉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南沟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向德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XX,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诉被告重庆市玉塔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744元,减半收取12372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负担。审 判 长  蒋小清人民陪审员  王贤江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毛 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