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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山东杰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杰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5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法定代表人:郑风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义,山东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杰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八里庄村。法定代表人:于爱丽,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杰达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烟民四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孔祥雨代理审判员  李莉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