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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贾应平与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应平,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1406号原告贾应平。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钟志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若如。被告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启练、叶永泉,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应平与被告温州金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应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应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6元,减半收取4628元,由原告贾应平负担。审 判 长  缪正坚人民陪审员  方玲飞人民陪审员  潘孝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曹观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