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与泗阳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泗阳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雨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秋林,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淮海路润农连锁超市。法定代表人夏广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阳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阳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泗阳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阳县苏果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华强数字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 庚代理审判员 白 金代理审判员 张立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璇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