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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俊丹、邓豪杰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俊丹,邓豪杰,王连青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确民宣字第00002号申请人邓俊丹,女,汉族,1999年1月1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申请人邓豪杰,男,汉族,2006年11月5日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守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邓俊丹、邓豪杰的祖母。委托代理人邓书成,男,汉族,1963年8月5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被申请人王连青,女,汉族,1975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确山县。申请人邓俊丹、邓豪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连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邓俊丹、邓豪杰称:申请人邓俊丹、邓豪杰与被申请人王连青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在2001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王连青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连青,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刘龙集村××组,身份证号,系申请人邓俊丹、邓豪杰母亲。2011年王连青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7月23日在《河南日报》上发出寻找王连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连青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连青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连青失踪;二、指定张守梅为失踪人王连青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欢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