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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梁丽青与朱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青,朱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梁丽青。被告:朱群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青诉被告朱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青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梁丽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