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梁丽青与朱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丽青,朱群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梁丽青。被告:朱群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丽青诉被告朱群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丽青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丽青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丽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原告梁丽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