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忠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