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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委托代理人韩书庆、张忠洲,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国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