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答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答某某,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晓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答某某,���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沟通,被告曾动手对其进行殴打,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三组两层楼房一栋、冰箱1台、电脑1台;孩子李某甲由被告自行抚养,孩子李某乙由原告自行抚养。被告辩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2011年其打工回家发现原告跳舞、打麻将,不给孩子做饭,双方为此产生矛盾,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8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9年7月1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甲,现系华山技校电工电子专业学生。2003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现系西安市高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曾于2012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2015年9月2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2)灞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已长达18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答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千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