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崔某某诉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989号原告崔某某,女,住珲春市。被告金某某,男,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金银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