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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兰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郑伯俊与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伯俊,周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兰民初字第241号原告郑伯俊,身男,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告周秀梅,住哈尔滨市呼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郑伯俊与被告周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伯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伯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伯俊诉称:2014年3月23日,被告因开洗浴中心装修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口头约定利息3分,约定3个月还款。2014年4月1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约定2个月还款。现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拒不给付,电话不接。第一次借款的时候周秀梅拿了一个房照抵押给我。后来2013年4月中旬左右,周秀梅说还贷款要用房照,然后我就将房照还给她了,然后就再也找不到被告了。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自诉讼之日至还清借款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郑伯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郑伯俊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欠条两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光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不在呼兰区建设及南通心城3号楼3单元302室居住,不知去向。证据三、证人芦某某证言,证实郑伯俊和周秀梅本来是不认识的,他俩是通过我认识的。我开洗浴中心,周秀梅看我开,也开了个浴池,然后就向郑伯俊借钱。2013年3月23日我和郑伯俊拿了100000元现金到了周秀梅开的浴池,周秀梅打了欠条,而且把王琦(周秀梅的男朋友)他妈的房照给了郑伯俊,欠条上写明欠郑伯俊100000元钱,口头约定3个月还款月利率3分,当时给了郑伯俊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后来给没给利息不知道。过了十几天周秀梅跟我说要还别人利息让我帮忙借30000元,我给郑伯俊打电话,然后2013年4月16日我和我郑伯俊拿着30000元又去了周秀梅的浴池将30000元给了周秀梅。周秀梅给出具了欠条,口头约定2个月还款,当时没给利息,说用俩月后就给他。后来这两笔钱周秀梅都没还,2013年4月下旬周秀梅给我打电话说要把房照拿回来还银行贷款去,我和郑伯俊把房照给了周秀梅,然后周秀梅四天之后就消失了。郑伯俊对证人证言无异议。周秀梅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郑伯俊庭审时向法庭举示的欠条两张、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光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合法具有法律效力。经本院审理查明:上为本案事实。以上事实有欠条两张、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光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丽新审判员  罗迎丽审判员  许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