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吕雅萍与被告李淑英、李玉华、郑仲、魏春馥、程朝明、赵国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214号原告吕雅萍,女,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淑英,女,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玉华,男,50岁。被告郑仲,男,48岁。被告魏春馥,女,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朝明,男。被告赵国奇,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雅萍与被告李淑英、李玉华、郑仲、魏春馥、程朝明、赵国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仲工资,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系存款人民币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吕雅萍在北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桂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