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万金申请执行钟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万金,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钟万金,男,汉族,生于1966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钟玲,女,满族,生于1975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钟万金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钟玲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涪民初字3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