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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尹新艳与陈秀芳、苏强、苏鹏、王昭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新艳,陈秀芳,苏强,苏鹏,王昭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508-2号申请执行人尹新艳,女,汉族。被执行人陈秀芳,女,汉族。被执行人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苏鹏,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昭昭,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新艳与被执行人陈秀芳、苏强、苏鹏、王昭昭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秀芳、苏强、苏鹏、王昭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尹新艳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2508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朱江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