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爱玲与XX强、未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玲,XX强,未保英,常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868号原告王爱玲,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保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强,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被告未保英,女,汉族,1976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常性伟,男,汉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蔡淮涛,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爱玲与被告XX强、未保英、常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爱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爱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爱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爱玲负担。审判员 姚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小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