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熊安梅与毛照明、卢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照明,熊安梅,卢静,王宇,蓝国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照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沪麟、王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安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国进、陆鑫,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卢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继东,泰州市高港胡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王宇。原审被告蓝国虎。上诉人毛照明与被上诉人熊安梅、原审被告卢静、原审被告王宇、原审被告蓝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4)泰济民初字第092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毛照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毛照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照明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395元,依法减半收取8197.5元,由上诉人毛照明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惠平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季江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