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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非行裁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与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非行裁字第04号申请执行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地址德令哈市。法定代表人张廷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海群,男,汉族,1971年出生,该局稽查局案件执行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都兰县。法定代表人马功仁,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我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听证通知书,被申请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申请听证。准予申请执行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都兰县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海西国税稽处(2014)12号关于都兰县钾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海西国税稽罚(2014)4号关于都兰县钾肥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履行增值税税款2,151,699.20元及罚款1,575,849.6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 桂 群审 判 员 万玛央吉人民陪审员 邱 文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健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