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曹进华,曲阜圣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丰某甲,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国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玉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