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路 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诉代子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负责人高泽明,该业委会主任。被告代子威,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代子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