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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海路 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诉代子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负责人高泽明,该业委会主任。被告代子威,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与被告代子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路佳家花园(C栋)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