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4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姚清海与方志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清海,方志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442-2号原告姚清海,男,194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张爱民,福建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志东,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江凯雄,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清海与被告方志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清海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清海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清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姚清海负担。审 判 长 姚 琼人民陪审员 郭跃春人民陪审员 周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纪逸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