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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某与汪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汪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698号原告:程某,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梅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甲,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程某诉被告汪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梅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2011年初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6月,我们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从此双方无任何联系。2014年12月11日,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父亲到法院表示支持我的离婚诉求,后由于种种原因,我撤回了诉讼。现我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我的嫁妆由被告返还。被告汪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原告程某与被告汪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在桐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汪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初双方在安庆市宜秀区打工,小孩出生后原告在家照顾孩子,被告从事捕鱼工作维持家庭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危机。2013年6月30日,双方争吵后,被告外出不归即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12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同年12月29日,原告撤回了起诉。2015年7月7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的嫁妆由被告返还。庭审后,经征得被告父亲汪恕长同意,原告已自行将婚时嫁妆康佳彩电一台、格力挂式空调一台,棉被两床拉回。审理中,因被告汪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离婚案件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桐城市双港镇民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没有感情或者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许离婚。被告汪某甲无故离家出走,未尽夫妻及家庭义务,且夫妻分居生活已达两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女汪某乙可由原告抚养,子女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程某与被告汪某甲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女汪某乙由原告程某抚养成年。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汪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跃辉代理审判员  余月红人民陪审员  叶应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家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