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昱栋与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国耀、袁战军、刘耀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昱栋,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国耀,袁战军,刘耀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王昱栋。法定代理人王兵昌,系申请人王昱栋之父。被申请人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袁国耀。被申请人袁战军。被申请人刘耀斌。申请人王昱栋因被申请人咸阳东盛汽车���务有限公司、袁国耀、袁战军、刘耀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战军驾驶的被申请人袁国耀所有的挂靠在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陕D795**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以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耀斌名下的陕A1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1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昱栋因被申请人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国耀、袁战军、刘耀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战军驾驶的被申请人袁国耀所有的挂靠在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陕D795**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以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耀斌名下的陕A1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1辆予以扣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袁战军驾驶的存放在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被申请人袁国耀所有的挂靠在咸阳东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陕D795**重型半挂牵引车1辆以及登记在被申请人刘耀斌名下的陕A1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1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杜 彧审 判 员  苏朝睿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