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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常桂仍、孙世同、孙峰、孙亚妮与被告张珂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民初字第345号原告:常桂仍,女,192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乡X村X组X巷X号。委托代理人:杨妮,女,197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街X号。原告:孙世同,男,1954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山西省X乡X村X巷X号。原告:孙峰,男,1975年6月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路X号。原告:孙亚妮,女,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芮城县X镇X路X号X局。被告:张珂闻,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西省X市X园。委托代理人:杨宇,女,山西龙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桂仍、孙世同、孙峰、孙亚妮与被告张珂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桂仍、孙世同、孙峰、孙亚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许莉审判员  周晔审判员  王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