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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夏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叶某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夏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