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夏某某,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告叶某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夏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