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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吴家林与尹继光、汪道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245号原告:吴家林,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方吉焕,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继光,男,1976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南路银花东区。被告:汪道娟,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林与被告尹继光、汪道娟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林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家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因原告吴家林减少诉讼请求相应变更为50元,由原告吴家林负担。审 判 长 陈 彦代理审判员 侯 玲人民陪审员 赵家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 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