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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丁宝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丁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6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负责人孙峻。委托代理人耿风新。被执行人丁宝峰。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无棣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宝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农行无棣支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8602.90元,已执行0元,剩余418602.9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丁宝峰下落不明,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农行无棣支行亦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秘杰云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