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国民与王平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民,王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民,男,生于1944年10月3日,汉族,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平安,男,生于1967年5月4日,汉族,工人。李国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09)犍为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王平安给付李国民借款4950元、诉讼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平安已被强制隔离戒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国民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09)犍为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由王平安给付李国民借款4950元、诉讼费5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