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臧洪先、周庆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臧洪先,周庆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952号原告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洪先。被告周庆梅,上列原被告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臧洪先、周庆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