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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商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臧洪先、周庆梅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臧洪先,周庆梅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952号原告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臧洪先。被告周庆梅,上列原被告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鑫诚贷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臧洪先、周庆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