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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玉姗、王兆光与陈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39号原告白玉姗,女,汉族,1987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台镇房楼白庄*号。原告王兆光,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号。被告陈爱芝,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向阳路*号。身份证号:4123011965********。原告白玉姗、王兆光与陈爱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陈爱芝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商丘市梁园区向阳路3号,但自2012年6月至今,被告陈爱芝一直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市府居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商丘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家属院2号楼4单元3楼东居住,由于被告陈爱芝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玉姗、王兆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地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