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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立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闫世雄与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世雄,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银立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世雄,男,194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在水一方A区24#会所。法定代表人张弓,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闫世雄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962-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闫世雄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裁定认为: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03年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013年签订的《前期物业合同》第13条中也明确约定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请仲裁。该条款系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协议管辖的约定。该协议管辖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而且被上诉人也是拿这份合同起诉,因此该份合同的所有条款也适用上诉人。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确定管辖。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2003年签订的合同书中第25条和2013年签订的合同书中都约定: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申请仲裁。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关于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第二、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银川仲裁委审理。本案双方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及《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在本案中,双方约定很明确,并无无效的情形。因此,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银川仲裁委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2015)兴民初字第2962-1号民事裁定,驳回宁夏隆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银川仲裁委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宁夏隆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签订的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2003年12月30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申请仲裁”,双方在该约定中对仲裁机构的选定不明确属无效,且被上诉人诉请的物业服务费产生期间为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该费用起始之日,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届满。该合同终止后双方亦无其他合同对双方发生的上述争议约定仲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系银川市兴庆区,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苏 红审判员 俞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