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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浮湘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湘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某某,男,住乐平市。委托代理人:黄凯仲,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叶某某,女,住浮梁县。委托代理人:叶为保,系叶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庆人民陪审员  王时兴人民陪审员  刘查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