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浮湘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浮湘民初字第6号原告:杨某某,男,住乐平市。委托代理人:黄凯仲,江西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叶某某,女,住浮梁县。委托代理人:叶为保,系叶某某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 庆人民陪审员 王时兴人民陪审员 刘查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