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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华元与范晓、杨加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元,范晓,杨加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876号申请人:王华元,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晓,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加亭,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晓、杨加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