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执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华元与范晓、杨加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元,范晓,杨加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1876号申请人:王华元,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范晓,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杨加亭,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晓、杨加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万全审判员 付联全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