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雷远芝与宁江梅,唐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远芝,宁江梅,唐海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6302号原告雷远芝,女,生于1957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宁江梅,女,生于1986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唐海朋,男,生于1984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雷远芝与被告宁江梅、唐海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宁江梅、唐海朋应诉。原告亦不能另行向本院提供被告宁江梅、唐海朋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提交其他依据以便本院依法以其他方式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宁江梅、唐海朋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雷远芝的起诉。原告雷远芝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小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