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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薛晓莉与苗秀生、刘宏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薛晓莉,苗秀生,刘宏晓,郑彩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申字第000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薛晓莉(又名薛筱莉),无业。委托代理人:蒋卫东,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少宁,北京中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苗秀生,无业。委托代理人:周娜,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振镇,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宏晓。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彩艳,系刘宏晓之妻。再审申请人薛晓莉因与被申请人苗秀生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宏晓、郑彩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薛晓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小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