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炳运与樊培顺、王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运,樊培顺,王本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171号原告:王炳运,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培顺,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王本云,女,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运学与被告樊培顺、王本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树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