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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和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四川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四川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华西国际16F1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成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钒钛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江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恒源石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四川嘉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倪志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