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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赵景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赵景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王小林,农民。被告赵景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林诉被告赵景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建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