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赵景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赵景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王小林,农民。被告赵景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林诉被告赵景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小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小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建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