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陶淑容与被告陈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容,陈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51号原告陶淑容,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奥,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容诉被告陈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淑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淑容撤回对被告陈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淑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