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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陶淑容与被告陈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淑容,陈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751号原告陶淑容,女,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陈奥,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淑容诉被告陈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淑容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淑容撤回对被告陈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陶淑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