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纪翠华与李国华供用热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翠华,李国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23号原告:纪翠华,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国华,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翠华诉被告李国华供用热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 判 长 姜晓辉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人民陪审员 尹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