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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纪翠华与李国华供用热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翠华,李国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23号原告:纪翠华,女,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李国华,男,满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翠华诉被告李国华供用热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收。审 判 长  姜晓辉人民陪审员  梁中权人民陪审员  尹 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