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鲁山县城人民路东段*号院。法定代表人娄占军,理事长。被执行人叶国强,男,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辛集乡小河里村。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国强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作出(2011)鲁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叶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偿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四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鲁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中和审判员 孟铭杰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东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