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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石勤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石勤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石勤(绰号“小六子”),无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5月1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石勤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取证困难,无法在审理期限内结案。本院报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石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石勤在岳阳市云溪区的居民家中先后3次组织了参赌人员曾某、崔某、田某、敖某等人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7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石勤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相关证据。1、被告人周石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缴款单等书证;2、证人崔某、曾某、丁某、敖某、田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石勤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石勤以营利为目的,先后3次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石勤对上述指控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周石勤在岳阳市云溪区的居民家中先后3次组织了参赌人员曾某、崔某、田某、敖某等人赌博,共计抽头渔利37000元。其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周石勤在云溪区太平村附近的一户居民家中组织他人赌博,周石勤邀了参赌人员崔某、田某前来赌博,并安排了丁兵负责抽水、邀集其他参赌人员。崔某、田某、湛星等共约7人参与了周石勤组织的赌博,该次赌博周石勤共抽头渔利11000元。2、次日,被告人周石勤再次在该居民家中组织他人赌博,他依旧邀了参赌人员崔某、田某前来赌博,并安排了丁兵负责抽水、邀集其他参赌人员。崔某、田某、湛星等共约7人参与了周石勤组织的赌博,该次赌博周石勤共抽头渔利12000元。3、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周石勤在云溪区道仁矶镇泗垅村的一户居民家中组织他人赌博,周石勤邀了参赌人员崔某、敖某、田某前来赌博,并安排了丁某负责抽水。该次赌博周石勤共抽头渔利1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石勤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暂扣了被告人周石勤人民币1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周石勤在的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周石勤平时表现较好,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对被告人周石勤判处缓刑,并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5月14日有人举报周石勤于2013年11月份在道仁矶镇等地组织多次赌博。公安机关当日立案进行侦查。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周石勤1980年8月20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在小六子(周石勤)的赌博场子里玩了三次,每次50-100起注,第一次输500元、第二次输了300元、第三次输了600元,抽水的情况我不清楚。4、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小六子(周石勤)打电话给我,说要我到道仁矶镇去玩,说他在哪里开了一个赌博场子,我同意后他来接我上了车。这次我输了一两千元。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因为周石勤在曾某的场子输了钱,我借给了他一万元钱。帮他的场子里打水,后他还了我5000元账。6、证人敖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分的一天下午,周石勤打电话给我要我去他的场子里赌博玩,我这次赢了1000元,其他人输赢情况我不清楚。7、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周石勤打电话给我,我同他一起到了云溪采取开船的方式赌博;2013年10月份的一天周石勤喊我到丁某的岳母娘家开了一个场子,我这次输了14000元。9、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退回非法所得10000元的情况。10、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周石勤所在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风险较小,建议适用社区矫正。11、被告人周石勤的供述及辩解与上述证据相吻合。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石勤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他人参与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石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被告人周石勤所在的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证实对被告人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石勤犯赌博罪,判处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周石勤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市云溪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公安机关已追缴被告人周石勤违法所得10000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耀国审 判 员  李晓霞人民陪审员  李 星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倩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