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贾支火与青岛一品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支火,青岛一品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3182号原告贾支火,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一品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昕,职务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支火诉被告青岛一品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贾支火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支火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支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支火承担。审判员 刘西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