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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艾学禄与刘付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县五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艾学禄。委托代理人马云金,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付新。原告艾学禄诉被告刘付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学禄撤回对被告刘付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 君审 判 员  曹四宠人民陪审员  卞红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书 记 员  洪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