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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梁某某、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法刑一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6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5)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梁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博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梁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梁某某、张某某在本市五华区红锦路远洋风景“红苹果”网吧内,使用拆机箱的手段,盗窃了网吧内7台正在工作的电脑中的英特尔CPU7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金士顿内存条7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携赃潜逃,销赃挥霍。2015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被民警抓获。同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王某、梁某某、张某某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梁某某、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的亲属代二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户口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价格鉴结论书及通知书,被盗物品进货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谅解书和收条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王某、梁某某、张某某亦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采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梁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1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何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山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