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欢与浙江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欢,浙江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蒋欢,农民。被告:浙江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敏。委托代理人:严军令、樊安琪,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欢与被告浙江中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欢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来源:百度“”